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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1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張江澤劉景宜陳海寧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19號

具 保 人 乙○○

           22號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海寧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19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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