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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0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海祥楊博欽許炎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選任辯護人 江東原律師

      黃毓棋律師

      李敬之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涉犯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7 月8 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之羈押期間,應自97年10月8 日起延長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海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0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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