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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釱任陳正偉彭全曄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簡上字第897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釱 任

                 法 官 陳 正 偉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謝 雪 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簡上字第897 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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