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24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易字第246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067號),就其中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
乙○○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過失傷害罪部分)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有關過失傷害罪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訊問時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