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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246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復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易字第246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067號),就其中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

乙○○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過失傷害罪部分)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有關過失傷害罪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訊問時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王復生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246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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