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8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284號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被訴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284號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被訴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