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34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343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甲○○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5178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丙○○、甲○○被訴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