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8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484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衛孝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民國97年4 月7 日刑保字第97002097號),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乙節,此有該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詳見偵查卷第40頁反面)附卷可證。茲因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惟被告並未遵期到庭,且查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惟業於97年5 月29、30日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北檢盛執慈緝字第2414號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查署以97年士檢清偵來緝字第1385號發布通緝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 紙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則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