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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43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243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6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貳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並補充、更正如下:
(一)犯罪事實部分:
    1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更正為
      民國「97年1 月30日下午3 時許」。
    2本案扣案之物品,補充、更正為詳如附表1 、附表2 所示
      。
(二)證據部分,補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3 月
      4 日航藥鑑字第0971125 號毒品鑑定書1 份。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稱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上開犯行而持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案紀錄,甫於96年
    11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
    、勒戒之處遇,猶再次施用毒品,顯然漠視法令禁制,惟事
    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無不良,且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係
    以自殘自己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尚無明顯重大危害,暨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1 所示之物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除因鑑驗用罄部分外,餘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扣案如
    附表2 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
    品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予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
    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炎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1 :
┌─────────────────────────────────────┐
│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
├──┬─────┬──┬──┬──────────────────────┤
│編號│品   名│數量│單位│備                                        註│
├──┼─────┼──┼──┼──────────────────────┤
│ 01 │第二級毒品│1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0850公克,取│
│    │甲基安非他│    │    │  樣0.0002公克)。                          │
│    │命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能析│
│    │          │    │    │  離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    │③卷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3 月4 │
│    │          │    │    │  日航藥鑑字第0971125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參照。│
└──┴─────┴──┴──┴──────────────────────┘
附表2 :
┌─────────────────────────────────────┐
│查獲之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                          │
├──┬─────┬──┬──┬──────────────────────┤
│編號│品   名│數量│單位│備                                        註│
├──┼─────┼──┼──┼──────────────────────┤
│01  │玻璃球組  │ 1  │ 組 │供(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
│    │          │    │    │置入甲基安非他命燒烤吸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439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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