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55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455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1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罪,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94年4 月8 日以94年度信審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2 年確定,嗣經裁定撤銷緩刑,入監服刑後於95年10月1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又於94年間,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94年10月19日以94年度簡字第22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確定(緩刑未經撤銷,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嗣於96年間,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96年4 月25日以96年度簡字第1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嗣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復於96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7 月31日以96年度簡字第4977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與上開有期徒刑4 月部分接續執行,於96年12月9 日執行完畢(有期徒刑部分於96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竟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人所有之機車大鎖5 副,得手後欲變賣供己花用。嗣於97年4 月3 日上午7 時10分許,在台北縣五股鄉○○路7 巷內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所竊得之機車大鎖5 副(均已發還)。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㈡被害人陳勇男、吳慶雄、吳竺洋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紙、贓物認領保管單4 紙及贓物照片6 幀。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4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查被告有如上所述判刑、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昔有如上所述之前科紀錄,素行不佳,其正值青壯,不知努力向上而竊取他人財物,不足為取,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所得財物價值非高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條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被害人│所得財物│所犯罪名│宣告刑 │ │ │ │ │ │ │ │ │ ├──┼──────┼──────┼───┼────┼────┼────┤ │ 1 │97年4 月3 日│台北縣新莊市│吳慶雄│機車大鎖│竊盜,累│處拘役貳│ │ │上午4 時20分│五權一路18號│ │1副 │犯 │拾日,如│ │ │許 │前 │ │ │ │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台│ │ │ │ │ │ │ │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 2 │97年4 月3 日│台北縣新莊市│不詳 │機車大鎖│竊盜,累│處拘役貳│ │ │上午5 時25分│五權一路78號│(機車│2副 │犯 │拾伍日,│ │ │許 │前 │大鎖先│ │ │如易科罰│ │ │ │ │發還予│ │ │金,以新│ │ │ │ │里長保│ │ │台幣壹仟│ │ │ │ │管) │ │ │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 3 │97年4 月3 日│台北縣新莊市│陳勇男│機車大鎖│竊盜,累│處拘役貳│ │ │上午6 時30分│五工二路94巷│ │1副 │犯 │拾日,如│ │ │許 │口 │ │ │ │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台│ │ │ │ │ │ │ │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 4 │97年4 月3 日│台北縣新莊市│吳竺洋│機車大鎖│竊盜,累│處拘役貳│ │ │上午7 時10分│五權一路12巷│ │1副 │犯 │拾日,如│ │ │許 │10號前 │ │ │ │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台│ │ │ │ │ │ │ │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