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94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594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國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24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被告乙○○竊得財物價值共計新臺幣1686元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犯罪手段,所得財物價值暨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財 旺

書記官 周 百 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速偵字第2433號
   被   告 乙○○ 女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林口鄉○○○街2巷1號13樓
                        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7年6月15日17時5分
    許,在臺北縣林口鄉○○路83號店門口,見該處騎樓吊掛商
    家所販售之衣、褲,旋趁無人看守之際,徒手竊取甲○○所
    有之女用上衣4件、女用短褲1件,得手後即逃離現場。嗣甲
    ○○發現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帶後,於同日
    18時許,在臺北縣林口鄉○○路79號前查獲,並當場扣得上
    開女用上衣4件、女用短褲1件(已發還甲○○)。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甲○○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1紙、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5張及錄影帶翻拍照片2
    張等附卷可稽,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檢察官 申心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948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