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36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736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5337 、17214 、17695 、19532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
17270 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4187 、2433
8 、2812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已預見將自己申請開立之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將作為詐欺取財之用,仍基於縱生此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97年4 月23日,在臺北縣中和市○○街口,將其所申請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以新臺幣(下同)3,000 元之代價,交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姓王之成年男子,得款後花用殆盡。詐騙集團成員自該不詳男子處取得乙○○前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乙○○之帳戶內,詐騙得手。嗣經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詞。
(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匯款資料各一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其以一個幫助行為,使正犯得以詐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侵害數個財產法益,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7270 號併辦意旨書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如附表編號5 所示犯行,與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4187 、24338 、28128 號併辦意旨書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則與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即如附表編號1 、7 、9 所示犯行,完全相同,本院自均得併予審究。被告係以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茲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幫助他人犯罪,致使真正犯罪者難以被查獲,助長詐欺犯罪風氣猖獗,危害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非輕,惟並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行,情節顯較正犯輕微,且事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無不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無前科之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詐騙時間│詐騙地點│ 詐 騙 方 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款金額│ ├──┼────┼────┼───────────┼───┼────┼────┼────┤ │ 1 │97年4 月│不詳(網│在網路上刊登拍賣數位相│甲○○│97年4 月│被害人位│7,000 元│ │ │23日 │路、電話│機之訊息,惟無販售真意│ │24日晚間│在臺中縣│ │ │ │ │詐騙) │,俟被害人閱得該訊息,│ │10時17分│之住處(│ │ │ │ │ │雙方以網路、電話聯絡,│ │許 │網路轉帳│ │ │ │ │ │確認交易價格後,即要求│ │ │) │ │ │ │ │ │被害人依約定之交易價格│ │ │ │ │ │ │ │ │匯款 │ │ │ │ │ ├──┼────┼────┼───────────┼───┼────┼────┼────┤ │ 2 │97年4 月│不詳(網│在網路上刊登拍賣筆記型│丁○○│97年4 月│某不詳地│13,500元│ │ │23日 │路、電話│電腦之訊息,惟無販售真│ │23日晚間│點之中國│ │ │ │ │詐騙) │意,俟被害人閱得該訊息│ │11時21分│信託商業│ │ │ │ │ │,雙方以網路、電話聯絡│ │許、4 月│銀行自動│ │ │ │ │ │,確認交易價格後,即要│ │24日中午│櫃員機、│ │ │ │ │ │求被害人依約定之交易價│ │12時12分│郵局自動│ │ │ │ │ │格匯款 │ │許 │櫃員機 │ │ ├──┼────┼────┼───────────┼───┼────┼────┼────┤ │ 3 │97年4 月│不詳(網│在網路上刊登拍賣照相手│辛○○│97年4 月│臺北縣板│7,000 元│ │ │23日 │路、電話│機之訊息,惟無販售真意│ │25日上午│橋市四川│ │ │ │ │詐騙) │,俟被害人閱得該訊息,│ │10時許 │路之第一│ │ │ │ │ │雙方以網路、電話聯絡,│ │ │商業銀行│ │ │ │ │ │確認交易價格後,即要求│ │ │ │ │ │ │ │ │被害人依約定之交易價格│ │ │ │ │ │ │ │ │匯款 │ │ │ │ │ ├──┼────┼────┼───────────┼───┼────┼────┼────┤ │ 4 │97年4 月│不詳(網│在網路上刊登拍賣數位相│丙○○│97年4 月│被害人位│7,000 元│ │ │24日 │路、電話│機之訊息,惟無販售真意│ │24日下午│在高雄縣│ │ │ │ │詐騙) │,俟被害人閱得該訊息,│ │2 時59分│之住處(│ │ │ │ │ │雙方以網路、電話聯絡,│ │許 │網路轉帳│ │ │ │ │ │確認交易價格後,即要求│ │ │) │ │ │ │ │ │被害人依約定之交易價格│ │ │ │ │ │ │ │ │匯款 │ │ │ │ │ ├──┼────┼────┼───────────┼───┼────┼────┼────┤ │ 5 │97年4 月│不詳(網│在網路上刊登拍賣筆記型│庚○○│97年4 月│臺南市東│15,120元│ │ │24日 │路、電話│電腦之訊息,惟無販售真│ │25日上午│和路之郵│ │ │ │ │詐騙) │意,俟被害人閱得該訊息│ │11時許 │局自動櫃│ │ │ │ │ │,雙方以網路、電話聯絡│ │ │員機 │ │ │ │ │ │,確認交易價格後,即要│ │ │ │ │ │ │ │ │求被害人依約定之交易價│ │ │ │ │ │ │ │ │格匯款 │ │ │ │ │ ├──┼────┼────┼───────────┼───┼────┼────┼────┤ │ 6 │97年4 月│不詳(網│在網路上刊登拍賣筆記型│己○○│97年4 月│臺北市基│9,500 元│ │ │25日 │路、電話│電腦之訊息,惟無販售真│ │25日中午│隆路之永│ │ │ │ │詐騙) │意,俟被害人閱得該訊息│ │12時50分│豐銀行自│ │ │ │ │ │,雙方以網路、電話聯絡│ │許 │動櫃員機│ │ │ │ │ │,確認交易價格後,即要│ │ │ │ │ │ │ │ │求被害人依約定之交易價│ │ │ │ │ │ │ │ │格匯款 │ │ │ │ │ ├──┼────┼────┼───────────┼───┼────┼────┼────┤ │ 7 │97年4 月│不詳(網│在網路上刊登拍賣電腦之│癸○○│97年4 月│某不詳地│17,120元│ │ │25日 │路詐騙)│訊息,惟無販售真意,俟│ │25日上午│點之土地│ │ │ │ │ │被害人閱得該訊息,雙方│ │11時24分│銀行自動│ │ │ │ │ │以網路聯絡,確認交易價│ │許 │櫃員機 │ │ │ │ │ │格後,即要求被害人依約│ │ │ │ │ │ │ │ │定之交易價格匯款 │ │ │ │ │ ├──┼────┼────┼───────────┼───┼────┼────┼────┤ │ 8 │97年4 月│不詳(網│在網路上刊登拍賣筆記型│壬○○│97年4 月│某不詳地│18,000元│ │ │25日 │路、電話│電腦之訊息,惟無販售真│ │25日下午│點之郵局│ │ │ │ │詐騙) │意,俟被害人閱得該訊息│ │1 時3 分│自動櫃員│ │ │ │ │ │,雙方以網路、電話聯絡│ │許 │機 │ │ │ │ │ │,確認交易價格後,即要│ │ │ │ │ │ │ │ │求被害人依約定之交易價│ │ │ │ │ │ │ │ │格匯款 │ │ │ │ │ ├──┼────┼────┼───────────┼───┼────┼────┼────┤ │ 9 │97年4 月│不詳(網│在網路上刊登拍賣數位相│戊○○│97年4 月│被害人位│6,600 元│ │ │25日 │路、電話│機之訊息,惟無販售真意│ │25日晚間│在基隆市│ │ │ │ │詐騙) │,俟被害人閱得該訊息,│ │8 時31分│之住處(│ │ │ │ │ │雙方以網路、電話聯絡,│ │、33分、│網路轉帳│ │ │ │ │ │確認交易價格後,即要求│ │9 時53分│) │ │ │ │ │ │被害人依約定之交易價格│ │許 │ │ │ │ │ │ │匯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