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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40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崔玲琦俞秀美許映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簡上字第14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10月28日97年度簡字第8347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7年度偵字第23475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適當,應予維持,均引用如附件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本件是我本人向警察報案,說我被騙存摺及提款卡,我有拿出我找工作的報紙及聯絡電話給法官,我是受害者,卻判我有罪,今天你們要抓的是到處行騙的人,不是我這個受害者,我有拿出證據,協助調查,對這個判決我很不服;97年7 月16日我去面試,對方要我拿出存摺及提款卡,並說要審核我的資料,方能錄取;事發一天,我打電話問說我的資料不符合規定,我請他退還我的存摺及提款卡,他說會寄還給我,我發覺情形不對馬上報案,今天我只是國中畢業,我只想找工作賺錢,我被騙,也害許多人被騙;但我只是提供帳戶,主謀都抓不到,我不是當冤大頭?我是自己去報案的,這樣還要判我幫助詐欺,我不服氣,因此提起上訴云云。經查:

(一)本件被告辯稱伊係為了應徵工作,對方說要交付存摺、提款卡以查核資料,所以伊才交付;而且對方一直追問提款卡的密碼,而且說這樣才可以核准工作,所以伊才說出密碼云云。惟被告就其本人係向何家公司應徵工作?上班地點在何處?工作內容為何?應徵公司之聯絡電話、方式?面試之人之真實姓名等,均辯稱其一無所知,只一再辯稱伊是看報紙的廣告去應徵,可以提出報紙以供查證云云。然依一般社會經驗,正常公司行號應徵職員,通常係查核應徵者之身分證件,並無要求應徵者需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習慣。尤其是將自己之提款卡及密碼均交付予他人,他人即得持提款卡自帳戶內提領款項,或透過自動櫃員機將帳戶內之款項匯出,苟非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一般人均不可能將自己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從而,若有陌生人要求自己必需將提款卡及密碼一併交出時,一般人均應可查覺有異,而予拒絕,此當無疑義。本件被告為成年人,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對此自難諉稱不知。是以本件被告明知看報紙找工作之對方要求伊提出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一事,顯不合理,且疑雲重重,復就對方之真實姓名、年籍、公司名稱均一無所知,於此情形下,被告竟仍冒險將自己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一併交付他人,則被告對於該收受存摺、提款卡、密碼之人可能將上開物品拿去做不法使用一事,顯然並非毫無警覺。而被告明知上情仍自願交出上開物品予該陌生人,顯然具有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至明。是以被告再辯稱伊是受害者,伊只有提供帳戶而已,伊後來有報案,法院應該去抓主嫌,不應該處罰伊云云,顯然是事後推卸責任的說法,不足採信。

(二)次按,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工具,一般人向金融機構開設帳戶,並無任何法令之限制,只須提出身分證明、印章即可辦理開戶,此為眾所週知之事實,是以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苟見他人不自行申請開立帳戶而蒐集不特定人之帳戶使用,衡情應可知悉被蒐集之帳戶係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且近來利用人頭帳戶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出入帳戶,並經媒體廣為披載,被告係成年且智識成熟之人,對此應知之甚詳,竟仍提供自己帳戶供他人使用,亦足認被告確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至明。

(三)綜上,足認被告將其上開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品交付不詳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致該不法集團之成年成員得以利用該帳戶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再行提領一空,其有幫助不法集團之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至屬灼然。是以上訴人再以前詞置辯,顯與事理有悖,要無可採。從而,其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章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映鈞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401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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