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2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2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甲○○
- 被告
-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被告乙○○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2152號案件執行時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此有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保證金收據影本等件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