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6、第50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96、第504號
- 聲請人
- 乙○○
- 被告
- 甲○○
- 辯護人
- 沙 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3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告甲○○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兄長,被告有固定居住所,無逃亡之虞,其自民國96年11月間羈押至今,全家生活陷入困境,亟需被告回家安排年老祖母之醫療費用,且被告於本案羈押前,已論及婚姻,亟賴被告返家完婚,懇請鈞院准許交保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1月3 日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前開聲請停止羈押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定事由不符,且聲請人之親人若符合社會救助申請條件,亦可由相關主管機構介入安置與扶助,無須聲請人親力為之;又所述被告即將成婚一情,縱認屬實,此私人事務亦不足以阻礙國家刑事審判權之順遂進行,故聲請人以此為由聲請停止羈押被告,於法尚有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