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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6、第504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陳財旺潘長生黎錦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6、第504號

聲請人
乙○○
被告
甲○○
辯護人
沙 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3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告甲○○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兄長,被告有固定居住所,無逃亡之虞,其自民國96年11月間羈押至今,全家生活陷入困境,亟需被告回家安排年老祖母之醫療費用,且被告於本案羈押前,已論及婚姻,亟賴被告返家完婚,懇請鈞院准許交保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1月3 日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前開聲請停止羈押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定事由不符,且聲請人之親人若符合社會救助申請條件,亦可由相關主管機構介入安置與扶助,無須聲請人親力為之;又所述被告即將成婚一情,縱認屬實,此私人事務亦不足以阻礙國家刑事審判權之順遂進行,故聲請人以此為由聲請停止羈押被告,於法尚有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6、第504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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