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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878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曾淑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87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原名:葉佳
被告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213 號被告甲○○、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前開案件扣案之槍管4 支,係該條例所稱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94年6 月29日刑鑑字第0940095227號槍彈鑑定書在卷可佐,爰依法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經查,扣案之槍管4 支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其中1 支係玩具金屬槍管(內具阻鐵),另3 支均係土造金屬槍管,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6 月29日刑鑑字第0940095227號槍彈鑑定書1 份在卷可佐,是扣案之3 支土造金屬槍管均屬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應可認定,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213 號被告甲○○、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僅就被告甲○○、乙○○涉嫌幫助製造槍枝部分予以不起訴處分,被告甲○○、乙○○於偵查中既均坦承知悉「林語川」將扣案之槍管寄放於其二人之住處,而被告甲○○、乙○○涉嫌持有或寄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部分並未據檢察官偵辦,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上開槍管,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曾淑娟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878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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