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87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8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原名:葉佳
- 被告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213 號被告甲○○、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前開案件扣案之槍管4 支,係該條例所稱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94年6 月29日刑鑑字第0940095227號槍彈鑑定書在卷可佐,爰依法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經查,扣案之槍管4 支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其中1 支係玩具金屬槍管(內具阻鐵),另3 支均係土造金屬槍管,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6 月29日刑鑑字第0940095227號槍彈鑑定書1 份在卷可佐,是扣案之3 支土造金屬槍管均屬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應可認定,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213 號被告甲○○、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僅就被告甲○○、乙○○涉嫌幫助製造槍枝部分予以不起訴處分,被告甲○○、乙○○於偵查中既均坦承知悉「林語川」將扣案之槍管寄放於其二人之住處,而被告甲○○、乙○○涉嫌持有或寄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部分並未據檢察官偵辦,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上開槍管,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