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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8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甲○○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兵役條例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2月17日,犯妨害兵役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3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2267號)判決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經97年度撤緩字第51號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因犯妨害兵役罪而違反刑法第75 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業經撤銷緩刑獲准等情,有本院刑事裁定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於法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後段、第8條第1項,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同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財 旺

書 記 官 周 百 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1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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