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9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9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2 月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4年7 月29日以94年度訴字第79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900元折算1 日,緩刑4 年確定;然前揭緩刑宣告嗣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46號裁定撤銷等情,有前開案號判決、裁定等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業以其前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97年4 月16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26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 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在案乙節,亦有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260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