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8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8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9年6 月間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罪,經本院於96年5 月28日以94年度訴字第2919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28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罰金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96年8 月5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宣告刑諭知之標準,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