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8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王復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8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9年6 月間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罪,經本院於96年5 月28日以94年度訴字第2919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28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罰金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96年8 月5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宣告刑諭知之標準,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復生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85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