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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1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錢衍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51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5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與附表編號二所示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一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各餘罪雖已減刑,仍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1 項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書誤載為而其所犯各餘罪,雖依本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錢衍蓁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17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