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6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61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96年11月13日刑保字第96007131號),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屆期到庭,惟被告並未遵期到庭,且查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嗣分別經本院及本院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無著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五紙、本院拘票暨報告書一份、以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7 月16日北檢盛為97助1215字第48921 號函各一紙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