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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9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二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絲鈺雲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92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