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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1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胡堅勤高增泓盧軍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17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方常富

義務辯護人 林長泉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第四項內關於「新台幣壹仟元沒收」應更正為「新台幣貳仟元沒收」、附表欄第五項內關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台幣參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第四項內關於「新台幣壹仟元沒收」顯係「新台幣貳仟元沒收」之誤寫,附表欄第五項內關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台幣參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附表欄第四項為「新台幣貳仟元沒收」、並將附表欄第五項誤載部分予以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盧軍傑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17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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