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8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84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涉犯多起竊盜及搶奪案件,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第6 款之規定,並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下同)97年6 月5 日將其收押。嗣經本院於97年9 月1 日訊問被告後,茲查上項羈押之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