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0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04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應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乙○○因涉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6 月19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同法第101 條之1 第5 款規定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同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原羈押期間即將於97年11月18日屆至,經本院於97年11月7 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意見後,認上項情形依然存在,為保本案其後審判暨執行程序之賡續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1月19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5 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