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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04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潘長生謝梨敏黎錦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04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應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乙○○因涉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6 月19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同法第101 條之1 第5 款規定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同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原羈押期間即將於97年11月18日屆至,經本院於97年11月7 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意見後,認上項情形依然存在,為保本案其後審判暨執行程序之賡續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1月19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5 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04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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