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4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41號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6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6 月2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其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 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但書、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