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4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楊明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44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2 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判決有罪。又本院於97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曾諭知如能繳交新臺幣2 萬元,應能擔保日後審判及執行,而無羈押必要,惟其後被告仍無法覓保。如不予以羈押,實難擔保其日後確實報到執行,且經本院詢問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檢察官請求繼續羈押,被告則表示同意押到執行,因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於97年11月20日訊問期日當庭宣示被告之羈押期間自97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8 條第1 、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明佳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44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