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4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44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2 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判決有罪。又本院於97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曾諭知如能繳交新臺幣2 萬元,應能擔保日後審判及執行,而無羈押必要,惟其後被告仍無法覓保。如不予以羈押,實難擔保其日後確實報到執行,且經本院詢問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檢察官請求繼續羈押,被告則表示同意押到執行,因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於97年11月20日訊問期日當庭宣示被告之羈押期間自97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8 條第1 、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