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6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64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
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刑事第十四庭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64號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
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刑事第十四庭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