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1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19號
具 保 人 乙○○
22號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19號
具 保 人 乙○○
22號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