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0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選任辯護人 江東原律師
黃毓棋律師
李敬之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涉犯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7 月8 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之羈押期間,應自97年10月8 日起延長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海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