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宏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意旨參照)。從而,苟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而逕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屬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駁回之。
二、查原告於民國97年9 月12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2 人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故原告對之逕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前揭法條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