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241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潘長生侯志融曹惠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24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5746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受理案號:98年度簡字第7033號), 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被告之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837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12巷28號,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列印資料1 紙在卷可按;而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毀損罪之犯罪行為地,係位於桃園縣中壢市;再被告於本件因檢察官起訴而繫屬於本院之日為民國98年9 月3 日,本院98年度簡字第7033號刑事卷宗首頁收狀戳1 枚在卷可稽,再被告於本件繫屬之際,係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從而被告於本件繫屬當時,其住所地、所在地、犯罪地,均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就本件刑事案件自無管轄權,揆諸前揭條文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得上訴(10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曹惠鈴

書記官 鍾惠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241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