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8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48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9520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受理案號:98年度簡字第66號), 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認被告乙○○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