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9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69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丙○○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3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乙○○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丙○○、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繳交保證金各新臺幣10,000元保證後,先後2 次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7398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保證金收據影本、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通知具保人應按期帶同被告報到接受執行之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