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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6號

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陳信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86號

聲請人
臺灣省漁會
代表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乙○○等偽造文書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應發還臺灣省漁會如附件所示之扣案物品。

理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案外人即聲請人所有如附件所示物品,於被告乙○○、丙○○、甲○○三人偽造文書案件(案號:本院97年度簡字第9975號)偵辦中,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人員於民國96年10月2 日依法扣押在案。茲上開案件業經本院審結在案,經核該等扣押物品應已無留存之必要,應發還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信旗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6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扣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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