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32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緝字第3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8年12月31日98年度訴緝字第32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