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0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08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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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90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搶奪犯行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8 月27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被告甲○○因竊盜及搶奪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其所為犯嫌重大,業經本院於98年11月24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又被告前有搶奪前科紀錄,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另考量被告年輕力壯,僅因缺錢購買毒品,竟與被告乙○○共同以竊取他人機車之方式,搶奪婦女皮包,且將搶奪現金隨即購買毒品施用,嚴重敗壞社會治安。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甲○○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利將來上訴或執行程序之進行,應自98年11月27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