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0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703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8年10月16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92004725號)1 紙附卷可稽(見98年度毒偵字第7692號偵查卷宗第37頁反面)。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本院依法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被告傳票之送達證書2 紙、本院送達具保人傳票之送達證書1 紙、拘票(一式二聯)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在卷為憑。而被告迄今尚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