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3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33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甲○○
-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 姚本仁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乙○○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甲○○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被告乙○○、甲○○各提出新臺幣10萬元、8 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