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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調字第179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林靜莉林靜莉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98年度調字第179號  成股

聲請人
己○○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庚○○
兼法定代理人
辛○○
兼法定代理人
壬○○
相對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住臺北縣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79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471號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上午9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池通文到庭關係人:聲請人己○○、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庚○○、兼法定代理人辛○○、壬○○相對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之代理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丁○○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庚○○及兼法定代理人辛○○、壬○○、相對人甲○○及兼法定代理人之代理人乙○○○各願於民國98年12月18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仟元整(當庭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願意原諒相對人相對人庚○○、相對人甲○○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於相對人庚○○、甲○○之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 請 人  己○○法定代理人  戊○○相 對 人  庚○○兼法定代理人  辛○○、壬○○相 對 人  甲○○兼法定代理人  丁○○代 理 人  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林靜莉

  書 記 官 彭秀玉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林靜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秀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調字第179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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