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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調字第18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靜莉林靜莉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98年度調字第184號  成股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甲○○

兼法定代理人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84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556號竊盜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關係人:聲請人丙○○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丁○○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乙○○及其兼法定代理人甲○○、丁○○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參萬元整,作為本件之損害賠償。(當庭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丙○○願原諒相對人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丙○○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 請 人  丙○○相 對 人  乙○○兼法定代理人  甲○○、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林靜莉

  書 記 官 彭秀玉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林靜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秀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調字第184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