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9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491號
和 解 筆 錄 98年度附民字第491號
原告精碟科技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告訴代理人乙○○
原告英群企業公司
法定代理人庚○○
告訴代理人丁○○
原告萬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
告訴代理人戊○○
- 被告
- 己○○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491號、99 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就本院98年訴緝字第290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99年5月1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通 譯 安豫梅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 精碟科技公司(下稱經碟)告訴代理人 乙○○原告 英群企業公司(下稱英群)告訴代理人 丁○○原告 萬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國)告訴代理人 戊○○被告 己○○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精碟、萬國、英群公司共新台幣 (下同)貳拾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五日起,每月五號給付原告精碟、萬國、英群公司共陸仟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原告告訴代理人 丁○○戊○○乙○○被告 己○○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