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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3009號

交管條例聲異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3009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98年8 月5 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營裁字第裁40-A01XB919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8年6 月19日22時7 分許,駕駛車號131-DH號營業一般小客車,行經臺北市○○路○ 段時,因有「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路段迴車」之違規事實,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警員當場攔停,並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01XB9193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舉發,並經原處分機關於98年8 月5 日以北監營裁字第40-A01XB9193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9條第2 款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 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原處分漏載第1 款)之規定,記違規點數1 點。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當日駕車行經臺北市○○○路與承德路2段交岔口,本欲迴轉,惟在路口見有禁止迴轉標誌後,即決不迴轉,是伊並無完成迴轉之行為,又警員攔停伊時,告知伊:本來是要舉發較輕之違規停車,伊若拒簽罰單,就要舉發較重之違規迴車等語,伊就警員亂開單以及舉發態度極為不服,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第2 款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迴車時,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者,處600 元以上1,800 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 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9條第2 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文。

四、經查:臺北市○○○路與承德路2 段交岔口,設置有禁止迴車標誌之情,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經證人即本件舉發警員乙○○於本院訊問時證述明確,堪信屬實。再異議人於前揭時、地,駕駛車號131-DH號營業一般小客車違規迴轉之情,業據證人乙○○於本院訊問時具結證稱:當天21時至23時許間,我站在南京西路76號前,執行取締交通違規勤務,該位置距舉發路口約50公尺,異議人於舉發路口迴轉後,繼續行駛至我站立位置時,我立即將異議人攔下來等語(見本院卷第14頁反面),而證人乙○○係於執行勤務當中,偶然發現本件違規事實,衡情應無設詞攀誣,或虛構違規事實以陷害異議人之可能。況警員執行公務時,本身即受有行政懲處責任之監督,且其到庭具結作證,更係以刑事責任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故證人前開證述內容,以及其所記錄舉發之本件違規事實,應無不可採信之處,且證人乙○○亦明確證稱:(問:當時是夜間,你有明確看到異議人迴轉完畢?)我不會看錯,因為路上都有路燈,燈光明亮等語(見本院卷第15頁),可知證人乙○○確有親眼目擊異議人駕駛前開汽車,違規迴轉之行為,自無錯認誤判之虞。是異議人辯稱:伊僅左轉,並未迴轉云云,要係圖卸之詞,殊無可採。至異議人另辯稱:警員對伊說本來是要舉發較輕之違規停車,伊若拒簽罰單,就要舉發較重之違規迴車,舉發態度不佳云云。惟此等情況縱令屬實,要係警察機關應就警員執勤態度及技巧予以檢討改進之事由,無礙於本件違規事實之認定,亦無從解免異議人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路段迴車之違規責任,是異議人上開所辯,殊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確有於前述時、地,有「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路段迴車」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其上開所辯,無非圖卸之詞,不足採信。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9條第2 款之規定裁處罰鍰900 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記違規點數1 點,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裁罰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鄧雅心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3009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交管條例聲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