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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信旗俞秀美許映鈞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映鈞

                   書記官 阮旭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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