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96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966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因詐欺案件,於偵查中經具保人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萬元,而提出現金具保釋放在案。茲被告經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且經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揆諸前述,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