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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125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正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125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瑞娟律師

      江俊傑律師

      李永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正昇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125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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