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簡附民字第341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潘長生侯志融曹惠玲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妨害家庭案件(刑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72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曹惠玲

                   書記官  鍾惠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附民字第341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