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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6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謝梨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6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國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4075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扣案之改造手槍1 支、改造子彈28顆(已試射10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經查,扣案之仿BERETTA 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1 支及改造子彈28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其中仿BERETTA 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1 支及改造子彈27顆具有殺傷力,另改造子彈1 顆因無法射擊,經鑑定為不具殺傷力等情,雖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2年5 月6 日刑鑑字第0920029033號槍彈鑑定書1 份附卷可按,是扣案之改造手槍1 支及改造子彈27顆應屬違禁物無訛。惟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更㈡字第70號判決無罪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憑。而被告甲○○既辯稱:其向曾謝祥取得黑色手提包,不知該手提包內是扣案槍彈等語。證人曾謝祥亦稱:其係線民,大安分局敦南派出所毛警官指示其約「世明」、「飯糰」出來,不知道最後為何是被告出現;其有於92年2 月14日凌晨3 時許與被告聯絡等語。則證人曾謝祥是否持有扣案槍彈,而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該案有無栽槍之情形,均尚待檢察機關另案依法處理,扣案之槍彈即屬另案所應調查之物證,自不得於本案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槍彈,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64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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