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86號
- 聲請人
- 臺灣省漁會
- 代表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乙○○等偽造文書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應發還臺灣省漁會如附件所示之扣案物品。
理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案外人即聲請人所有如附件所示物品,於被告乙○○、丙○○、甲○○三人偽造文書案件(案號:本院97年度簡字第9975號)偵辦中,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人員於民國96年10月2 日依法扣押在案。茲上開案件業經本院審結在案,經核該等扣押物品應已無留存之必要,應發還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