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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42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自字第42號

自訴人
乙○○
被告
甲○○ 年籍、住居所詳本院98年度簡字第7940號卷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乙○○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逕自提起自訴被告甲○○涉犯刑法第171 條第1 項之準誣告罪嫌,依前揭規定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經本院裁定命自訴人於5 日內補正,自訴人逾期仍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後段、第343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謝 雪 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42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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